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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低层住户若反对不能装电梯
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   2010-04-09 20:39:49 作者: 来源:金羊网 文字大小:[][][]

利益受损索偿不成可诉诸法院,相关办法今起征民意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今起至410日征求市民意见。《办法》的多项规定都进一步保证了低层住户的利益:旧楼加装电梯时,须得到受影响业主的同意,除了同意加装电梯外,还须同意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

  更细化

  电梯挡采光,低层有权反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为确保低层住户利益的维护,《办法》对该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根据该《办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除了经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和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外,增设电梯后对住户通风采光、建筑平面设计产生较大影响的,还应当征得受影响的业主同意。

  更严格

  加装方案也须2/3以上同意

  以往一般情况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便可以加装。

  此次《办法》的规定则更加严格:加装电梯时,不仅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须同意加装电梯,还必须同意所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

  加电梯须交用地证明文件

  经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消防的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工程的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及政务中心收案大厅同时进行。

  《办法》还新增了条款,规定增设电梯必须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这意味着如果增设的电梯建于房地产权证所及用地范围以外,业主需要进一步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重物权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

  《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结合听证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业主利益受损可要求补偿

  但是,经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建筑设计施工图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消防的规范、标准要求,且有利害关系人的反对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规划部门将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增设电梯利益受损害的业主,可以与其他业主协商补偿、赔偿办法。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托物管居委申请加装电梯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五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名代表作为申请人。

  (二)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设电梯申请;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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